從過失犯看大陸無未遂犯的司法人權區別
(1)過失犯是有認識及可能的法律特別法律刑事責任規定的總體(全部犯意)處罰,與未遂犯同樣是法律特別規定,但是是刑事(主觀)責任外,對部分(行為或犯意)且未發生犯罪結果的有認識行為處罰。
(2)刑法並沒有過失犯與未遂罪同時競合成立的規定,而故意是否有因為犯意改變,而轉為過失犯甚至是因此而無未遂罪構成犯意,是需要刑法規範再深入討論的區塊。
(3)中國(大陸)刑法不設未遂罪,是否因為像臺灣法律有此爭議,而作為放寬刑法犯罪構成要件涵攝內的抽象範圍運作,而不是臺灣罪刑法定主義限制只能從嚴解釋處罰的法理,在二岸司法人權的控制與比較,在的同樣從嚴裁量彈性裁判的不同處罰寬嚴結果,而臺灣人民已經大喊司法不公與正義了,還能接受中國這樣的刑法人權保障的思維與規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