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職務之機會、權力與方法犯人事關說他罪圖利罪?
(1)圖利罪外是否另行成立刑法第134條的違背法令圖利罪的爭議?
(2)利益衝突迴避法的其他有利人事措施,適用對象包括民意代表,雖同法第12、13條有禁止規定,但是同法第14條是否限制其適用的行使方式之狹義規定(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而在狹義說的請託關說人事與其監督職權之不法連結與證據應予詳查代證?
(3)人事圖利罪成立要有違法所得之不法利益,茍在利益衝突迴避法事證以外有較嚴法律規定適用,是否定義上是狹義的法律直接處罰規定,而不是擴大或轉授權的空白刑法,在適用圖利罪時仍應予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