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與逃稅在罪刑法定主義看法
(1)罪刑法定主義在犯罪構成要件,在稅捐與懲治走私條例的「逾公告數額」,是法律對於法益侵害的「相對評價」,並不是罪刑法定主義的狹義「絕對評價」。(2)犯罪構成要件是以侵害法益實質嚴重性的抽象犯,還是具體數額的「形式犯」在實質侵害程度的不同。(3)對於犯罪之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與規避之未必使其發生的意思與「決意」程度並不相同。對於刑法第16條之「不知」,是指法律存在規定與案例亦不同,當然不可在規避與構成犯罪主觀違法性等同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