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香港反逃犯條例示威看法
(1)香港反逃犯條例是否屬於「香港基本法」的保障,只有中共人大有解釋權,而不是香港特首或中國習近平可以片面改變的決定。
(2)香港居民在反逃犯條例生效前過渡時期,因為中英聯合聲明保留香港司法主權50年不變的香港基本法要件,其內容仍有選擇適用英國舊香港法律之人權保護餘地,其上訴法院仍得選擇有利的英國法院,以此作為「送中」條件而拒絕在香港二審上訴審法院設置,是矮化「一國二制」讓香港司法上不具備特區政府自治權的純中國地方政府層級,是香港(司法)人權傷害所不能接受的。
(3)因為中國與香港法制不同,上訴審是事實審而司法管轄權上改為適用中國法律,是屬於作廢香港一國制的法律效力的新案,完全不符合法院管轄權制度與司法人權之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