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中美貿易戰智慧財產權臺灣也無法仲裁看法
(1)主仲裁人無法雙方決定,而國際私法訴訟管轄權在中國一方,美國是無法獲得最有利之決定,故美國策略之一讓中國到美國訴訟。
(2)美國是以中國在美國侵權行為,並以智慧財產權所有權國家,反求以美國為被告同時為司法管轄權有利訴訟依據。
(3)二岸(智慧財產權)仲裁涉及美國智慧財產權授權範圍內時,中國是援用美國此一國際法策略取得管轄權,還是依據二岸條例的貿易協議,後者是屬於習慣法、一國二制的不同法制的國際私法原則,還是依據二岸貿易仲裁協議為之,才是這裡爭議的政治與法律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