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都市計畫的法令是否圖利看法
(1)都市計畫法令規定的安全性與強制處分的不可違反前提下,其不法利益計算是否以事前違背為圖利要件,而事後發現計畫外事由則必須屬於不可預期,才可以主張以「職務中」而不適用「職務上(【前】的狹義意義)」。
(2)計算不法利益以因圖利行為以實際獲得不法(差額)利益為內容,而未必以商業利益的射倖性作為計算基礎,顯然與是在確定價值的增加收入與差額計算不法利益下(狹義)是不可同比的。
(3)圖利以「私人不法利益」構成,而除非該公司主導個人佔1/2以上股份有限公司之利益分配,司法實務雖然也有圖利公司私人利益之案例,但是對於政府BOT採購案件要求1/2以上釋出股份,及符合私募及公開發行目的者,是否此公眾利益目的亦與私人在司法上相同併論,顯然在政府採購法(BOT)精神與圖利私人係可得特定少數人的意義上仍需研商後再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