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廈管委會有無打賞保全人員年終獎金義務看法
(1)大廈委託勞務契約人事成本是包括勞基法年終獎金的法定成本的,如果保全公司因為物價調整續約問題而未調整,導致財務會計無法支應保全人員年終獎金,大廈管委會仍應負擔締約在法律及財會義務的締約重大過失給付責任,否則就要舉證保全公司違約未為給付影響保全品質。
(2)管委會是否為保全契約僱用人,在保全業務專業專責化是無法成為僱用保全人員及管理的契約主體的,但是並不代表沒有契約連帶給付責任,否則發生勞資糾紛管委會未必能維持保全業務順利進行的。
(3)保全人員連續工作12小時月休6日,早已違反勞基法基本適用規則,只是立法時列為特別工作適用特別管理業別,但是基本待遇反而因為一例一休加班費1:1的落實:120(平均時薪)×12×30=43,200元月薪左右,而在資方是否計算成本時落實勞基法「至少總時數專案超時時應給與補償並規定」,而落實在薪資、加班費或年終獎金上是需要特別檢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