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刑事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看法
最高法院如果發回更審如果是根據一事不再理說法:
(1)最高法院沒認定證據違法,二審法院無法推翻自己證據,那就是維持原來有罪判決。
(2)被告上訴有理由,因為一事不再理的矛盾發回二審,法官在被告無法補充理由權利,且法院利益衝突迴避不能幫忙,除非最高法院廢棄原高院判決,就是等於技術性宣告「發回高院確定定讞」了。
(3)附帶上訴之全部上訴事實發回,規定與實務上並不是就全部違法都上訴的最高法院自為審查,只是基於上訴規定部分要求高院就駁回部分更審,而不是確認判決全部違法與廢棄,故高院就不當裁量違法部分,是應該就此理由優先更正補充,而不是任意廢棄推翻原判決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