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長對技轉利益衝突迴避看法
(1)利益衝突職務上是否包括「人事上其他有利措施」之兼職研發,是在合法利益以外之不法利益,兼職准駁與否是否代表正常合法勞務收入以外之不法利益需要先行釐清楚。
(2)「研發技轉」在智慧財產權移轉契約書,是以補助全部研發包括人事費用,是正(專)職研發與兼職人事費用研發,在智慧財產權的受僱與否對該補助研發所有權是有區別的。
(3)技轉因為無法專職為(技術入股)代表人,而(受僱)智慧財產權(研發)移轉契約書是以校長為契約代表人,其是否構成利益衝突迴避(兼職)顯然是屬於職務上必須行為,而是否屬於與原智慧財產權發明或創作人為兼職當然代表人之衝突,在該代表人是屬於該技術代表人性質上,自不宜全部委由校長全部代表而為利益衝突之兼職與收入,否則就要修改行政院相關規定而具有相同資格的競合處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