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賭博是否煽惑他人共同犯罪看法
怡情小賭不予取締的賭博,可否擴大在「多數人的網路對賭」?
(1)「煽惑」要「該當的特定他人」,與網路是否可得特定仍然有區別與爭議?
(2)煽惑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令者,必須屬於罪刑法定主義之「實定法」,其命令必須具備犯罪構成要件的法律效力程序法的完備始足構成。
(3)煽惑犯罪是否屬於犯意中止未遂,應視其主觀犯意聯絡因果關係是否繼續存在,而不是必然發生共犯關係的。
(4)教唆犯是獨立犯罪,不必另外獨立特別犯罪構成要件,以煽惑他人教唆犯獨立處罰之必要,所以只有成立共犯關係的「意思共同說」,並且有因果關係才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