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器捐早已超法規阻卻違法
(1)對無意識或法律上無法或不可能正確認識被違法,而且是屬於自願意思認識範圍內者,自然是非屬於客觀事實犯罪構成要件範圍適用。(2)器捐自然應該以與加工自殺或殺人區別,而不可等同法律責任視之。因為得其承諾而殺人者的幫助殺人的爭議,已因為法律立法器捐的正當性,而成為依法令阻卻違法事由,而不得以此理由論其主觀違法性的任何責任。(3)以社會法益傷害說,合法器捐沒有對外具備任何這個客觀法益傷害要件,自然不得恣意擴大討論作為處罰適法性時相關(包含醫事)人員的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