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專利權在權利耗盡的限制看法
(1)反向專利權只是在維持市場基本價格體系秩序下可以有條件主張,而不是無線上綱甚至主張專利權權利耗盡的侵害。
(2)「衍生專利權」相對於「反向專利權」,只有基礎限制項目外的個別選擇適用權利,並不是「反向專利權」的適用的基本權利範圍。
(3)衍生專利權是否屬於獨立專利權之定義,在衍生專利權當然不絕對是權利耗盡適用範圍,必須狹義限縮於是否具有新型新式樣繼續獨立保護之必要性上,就舊型在該市場的剩餘價值論斷,作為是否成立衍生獨立專利權。但這也意含權利耗盡是可能被主張,不能在阻斷普及化貿易產品的競爭力下,卻成立獨立衍生專利權可能,而不是較為開放性的衍生專利權實施,否則沒有此種衍生專利權成立可能時,就會造成市場秩序毫無規則與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