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透過他人轉捐政治獻金看法
(1)因為大陸或海外保留盈餘資金可能回流自由流通臺灣,其政策的法律效力未決定前,政治人物是不能接受負債公司政治獻金,是會廣義包括此一遊說回國投資想成立公司的適用的,那麼恐怕政治人物是不能接受的。
(2)政治獻金不能隱名代捐,就算沒有CRS及抵稅問題下,因為使人為不實文書登載者仍屬於違法的行為的。
(3)中國明文規定不能使用捐助在臺獨競選經費上,但是捐助同意一中政治立場者,屬於現任民意代表仍需要同時進行遊說法申報登記,否則仍屬於政治獻金申報瑕疵,涉及是否屬於合法政治行為管理規範認定的限制性程序規範,是否在此適宜作為合法及合目的性政治獻金收入,及違法支用是否侵佔他人財產等行為不無法律上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