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最高法院變更法條自為上訴裁判看法
(1)高院更審無罪的檢察官逾期上訴最高法院,以變更法條重新裁判的事實證據取捨違法,不是判決違背法令上訴理由,最高法院無權就事實審自為違法裁判,而應該諭知移轉管轄實施再審。(2)對變更法條改判更重有罪,其如果非屬於法律競合始得為之,否則仍屬於刑法第57條是否斟酌事實再審裁量權限制問題。(3)同一事實法律競合下,在從一重法定刑下是否要再有新事實,才能屬於加重量刑適用,否則於起訴範圍內是法律不許可再加重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