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公同共有關係之「廢止」與「消滅」看法
(1)「廢止」是對曾有過的契約效力「不再適用」,對於部分未發現遺產仍得保留權利,與「消滅」是終局法律關係的結束而沒有保留權利,在法律意義與效果上是不同的。
(2)遺產公同共有關係成立是因為繼承法律規定當然發生,或是稅捐機關的行政契約(處分)規定,其意義也是不同的:
【1】當然發生是家屬會議才能決定處分模式。
【2】稅捐機關行政(契約)處分模式,是可以撤銷回復當然發生模式,只是增加遺贈稅連帶責任義務而已。
【3】行政(契約)處分對計算申報債權債務關係處理困難,所以實務上通常只對超過申報消滅時效期限(通常為15年)以上未繼承財產為之,期間仍得依據當然發生制度課稅處理。
(3)以消滅公同共有關係為判決意旨,其困難:
【1】遺產分割沒有遺囑又親屬會議無法決議下,只能依據推定法定應繼分,在開庭時要求認諾視同協議而為判決分別共有分割之衡平。
【2】因為生活必要設備而無法分割者,得為保留生活設備以「共有持分租金」,在負擔額度內為租賣之衡平給付判決,無能力給付者則以不得計算相當租金稅捐所得部分。
【3】其同意以買賣價金分配者,是否因為欠稅拍賣作價給付,是銀行與財產局處理程序問題。罪刑法定主義怎麼實務定義?
「罪刑法定主義」我的定義是:
(1)沒有其他同質行政罰的法律競合下,先行政後刑罰原則(行政法學者如前林錫堯大法官主張)處理下的刑事處罰。
(2)任何其他行政主管機關對於空白刑罰授權的犯罪構成要件解釋令,除非經過行政院送立法院依據法定成立立法程序審查下是不得作為刑事處罰要件的。
(3)新空白刑罰行政命令犯罪構成要件變更,實務雖認為是事實變更而不是法律變更,但是在罪行法定主義新類型擴充解釋刑罰適用,本來就是刑罰法律理論與學者所不贊同的,當然要履行(2)的新法律變更程序而不溯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