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實務問題與公證風險看法
(一)買賣
1、屋價下跌超額貸款認賠賣屋,是否增加買受人非買賣差額負擔風險?這是否屬於潛藏風險需要公證排除?
2、不計價公設買賣契約是不包括此一約定專有(公設)部分,其公設停車場無法合併或單獨買賣的契約交易風險,是否應該列入公證契約書保證?
3、最高限額抵押權已不包括不計價公設部分,原契約(附屬)權利是否還能列入銀行擔保貸款內容,顯然實務上會增加自備款困擾,是以公證權利作為擔保,還是繼續納入最高限額抵押權附帶範圍顯然需要釐清楚?
(二)遺囑
1、歸扣與遺贈是二回事,在法律上是不得對遺囑生效後之遺贈行使歸扣在特留分外的權利,所以歸扣納入遺贈時,應該以公證書為宜,以免歸扣爭議。
2、歸扣部分是否納入遺贈而承認,是親屬會議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無關遺贈稅務問題。
3、屬於智慧財產權將來預期權利,無法實體計算價值時,是無法計入遺產或課徵遺贈稅的。
(三)贈與
1、附條件贈與因不動產調高價格,在契約未終止前是否增加課稅補徵容易發生爭議?
2、附負擔(貸款)贈與是以贈與時現金價值,還是公告現值計算贈與稅容易生爭議?
3、房屋貸款屬於利息(債務抵銷權或代償)贈與時,因為所得稅抵稅額稅率下,在贈與額度下是沒有多大實益的,其契約能否公證及作為抵免稅額度不無疑義?
(四)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對於財政部在2018年共有可以視同租賃見解下,發生:
1、強制執行無法對存在全部權利,而租賃法律契約關係存在,卻無法聲請部分持分租賃權分割或解除的共有人執行。
2、租賃屬於2018年新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管理條例」應登記者,其租金價值(共有持分)在6,000元以下者,其屬於共有自住或租賃容易發生稅負,在分期抵繳共有人買入持分的適用減免稅爭議?
3、以繼承租賃與一般租賃抵免稅額衡平下,是否有檢討相關案例適用稅負公平性問題?
(五)信託(借名)
1、持有關係是否申報財產及相關稅負及來源問題?
2、因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主張逾時效而借名反擔保移轉,稅務機關如何在法律上取得課稅籍(權)?
3、信託契約(中期)結算申報時才發生課稅義務,其先期使用而帳務歸零時,稅捐機關如何在反洗錢下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