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大陸或外國可以回臺灣投票嗎?
民法第23條:「因特定行為選定居所者,關於其行為,視為住所。」,第20條第2項:「一人不得同時有二住所。」:
(1)因住民輔購住宅存款資格待遇喪失戶籍者:享受大陸「住房輔購存款者」,是否適用上述二規定,而依據第24條規定:「依一定之事實,足認以廢止之意思離去其住所者,即為廢止其住所。」,所以是會在臺灣因為無住所而投票無效,或是因無法設籍滿4個月而不具備法定投票權的。
(2)因境外訴訟喪失戶籍:因為購買海外A股避稅取得境外稅籍,而發生訴訟管轄權的擬制境外訴訟戶籍時,因此國際法不承認屬於跨國管轄法律競合時,也是無法在訴訟法律上取得有效臺灣戶籍設立滿4個月而喪失選舉權。
(3)雙重國籍在國外設籍而喪失戶籍者:因移民監或綠卡(包括大陸)視同在境外設戶籍,所以當然視同喪失戶籍要件,而無法取得有效臺灣選舉投票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