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CRS第三方支付看臺灣信用卡消費貸款問題
陸第三方支付 好日子結束 | 陸港經貿 | 兩岸 | 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333/3227664
(1)第三方支付的「代收代付」,法律上是要確認履約程序及保證後才支付,但事實與實務上是當日支付,是無法代客進行履約保證的,所以勞務只是金融機構轉帳違法業務功能,所以不能以雙方收費(即交易雙方都支付費用)作為給付方式,所以自2019年1月起取消金融機構帳戶利息收入支付功能,使得這類公司未來自2019年開始營收利潤就會幾乎減半。
(2)「代收代辦帳戶存款」其委託的利息支付的收入,因為存戶沒有利息所得稅負問題,而成為公司不必申報的非業務所得,容易造成稅務財報法律爭議,所以在CRS防洗錢要求下被要求自2019年起改善。
(3)臺灣信用卡消費貸款,因為業界拆現在一個月期間以上,銀行實際上並沒有立即支付現金,而仍然收受高額不法利息作為收入,顯然臺灣信用卡消費貸款也會面臨類似情況而需要檢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