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是以預防義務的程度來作論述基礎
(1)「應注意」:通常人在不同法律義務教育下,對於相對人負有法律義務的非故意疏失。(2)「能注意」:在法律規定注意義務前提下,(舉證)已盡相當注意義務即可以免責。(3)「不注意」:在適用刑法第16條的不知法律亦應處罰前提下,因為過失犯係特別注意義務而不是一般注意義務,所以並不當然適用刑法總則第16條的一般規定的注意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