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與「裁量違法」審查對照的法律問題
(1)「合法性」是對反證與實體新事證的規定,是對於原行政處分的法定效力的前提認定態度,但是訴願前提要求是「撤銷原【違法】行政處分」,是就「違法與否審查」,不是就「合法性」審查,訴願法第79條第3項牴觸部分,顯然有違反及限制人民訴訟權之違憲立法疑慮。
(2)「不當裁量之違法」是「情理法」而不是「法理情」的考量,在訴願行政處分的執行政策是否特別立法規定改變這個次序與態度,基本上是需要審查時一併考量的。
(3)「合法性審查」是否包括廣義的「違法裁量」,是訴願法對於合併審查的擇一要件,在雙方權利保護要件的比例原則的選擇,其區別:
【1】「合法性」是法律規定與授權的終局裁判,因為無法推翻法律本身的規定強制效力,所以嚴格來講並不是很妥當的。
【2】「裁量違法」是「狹義事實審」法律問題,所以除非是法律特別規定法律審上訴理由,是無法作為上訴第三審理由,而在第二審就確定終局裁判了。
【3】行政訴訟上訴第三審「判決違背法令」,狹義是不包括「事實問題的裁量違法認定問題」,所以如果法律沒有修法是很難獲得最後救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