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是否成立占有及租賃權利問題
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其適用對象限於弱勢與善意第3人之保護,且限於出租人為物權所有人始得主張,其對於違建物讓與第三者,是否繼受民法第425條權利爭議時:
【1】占有推定適法原則是否包括「違建事實上處分權」?其占有前提必須主張「善意」才有受民法保護可能。
【2】占有是所有權權能之一,但是「占有」可以說是所有權權能外特別規定,要「善意」才有可能適用討論餘地。
【3】違建是否租用原共有所有權人之部份持分所有權,因為共有持分自行(由)處分權能限制,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後,非屬於「約定專有部分」,是無法成立特別租約的,至於舊制違建是否履行程序,仍有規約成立前後權利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