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SOGO狀況看阿扁禮券案
(1)SOGO太平洋百貨是因為生存併購案發生的事,在政治獻金法負債公司不得捐贈政治獻金,那怕是禮券也是禁止的。
(2)事實上要看禮券出資者是併購公司,還是被併購公司會計帳目支出的,而併購後仍是盈餘,那就要看送禮時機是在何時來決定?
(3)賄賂與違法政治獻金法律上差別是:
【1】賄賂的「不法對價」是公共行政(目的?)在上市公司財報,對於在維持營運的股市不法利益交換所得,還是公司公關(費額度內)禮券的本身的違法交換利益計算的判斷?
【2】滿足人慾望的不正利益,是實質影響力說下對於「職務上」的(消極?)違法行使?在理論上實質影響力是必須有積極實施行為才會構成的,例如至少扁案見解的請託關說存在,且有回應作為對價行為為前提,而不是在大舉公告週知下,只是沒有積極證據的送禮知會而已。
【3】SOGO併購主管機關權限在法律上,不是核准而是報備性質時,就不是所謂的「職務上」有所裁量權的單純行使權力問題,而是「實質影響力」是否也擴大及於「報備行為」的構成要件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