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抄襲與權利耗盡原則適用的看法
(1)專利權「抄襲」是在「權利耗盡」前的(新?)法律登記權利主張,舊制是沒有總價值多少錢的屋頂限制,但是是在貿易「反向專利權」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挑戰?
(2)投資市場規模是否符合實際需求的評估,是否屬於權利濫用抬價的操控市場價格?或是消極不作為而與法律保障的是積極行使權利目的不符?這是需要在WTO中美貿易仲裁前,臺灣法院審理時需要納入評量的。
(3)在他國的國際專利權開放授權,在反向專利權是否以未盡市場需求與規模為前提,而使得權利耗盡提前實現的侵權:
【1】侵權的(專利權)權利保護是否包括抽象或法律未實際賦予保障的範圍?
【2】強制付費的反向專利權利,在貿易的最廣義適用權利耗盡外的判斷,是否適用付費原則基礎保護要件需要考量?
【3】聯合國智慧財產權公約,對於「一次性」、「連續期間」或是「市場財產價值評估」的分別適用的法律保障態度,是採取申請計畫適用條件,還是公約主動生效最有利條件選擇適用,是法院裁判時適用法令選擇保障法律類別與內容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