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親屬迴避的大陸投資風險問題
國台辦爆料黃國昌岳父在陸投資 時力:明顯套招 | 政治 | 要聞 | 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6656/3056676
(1)大陸國台辦發言人安峰山,藉機恐嚇抽單要臺灣立委黃國昌配合動作,不要再過度以反貪名義打壓國民黨及卸任人員金流,這是明顯違反習思想反貪入憲的包庇貪汙罪行,大陸王岐山應該好好整頓一下,不要那麼沒志氣好嗎?
(2)大陸製造臺灣公務員與政治人物二岸政策的利益衝突迴避法律責任與處罰問題,以做出有利一中原則政策,或是配合包庇大陸買辦在臺灣的可能貪汙行為,是大陸習思想反貪入憲的民主改革最大諷刺,沒有幫助臺灣舉發貪汙及處罰,卻是縱容作為政治服務的工具真是可恥。
(3)二岸條例與利益衝突迴避適用區別:
【1】單向脅迫法律上構成教唆或陷害,被破行為人主觀犯意視其教唆或陷害而配合的法律責任不同。
【2】大陸教唆臺灣內部成為利益衝突迴避的不當利益輸送的貪汙犯,是在大陸投資非屬於投資協議(因而廢二岸服務貿易協議的理由)的國際恐怖主義(主權獨立國家被顛覆),而大陸不敢舉證不當利益輸送事實,否則就成為(已經)臺獨及國際法問題了。
【3】二岸條例在習思想入憲宣示沒有二岸服務貿易協議下,是屬於自由貿易還是違法二岸條例貿易,其解釋的國家主權在於臺灣掌握,不是大陸可以隨意挑撥認定操控的臺灣貪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