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金改的併購公股案看法
(1)當時沒有後來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制,所以只是單純銀行併銀行,下轄轉投資證券公司而已。
(2)銀行合併法律上可以是主體銀行的增資行為,而增資股價是依據主體銀行規則訂定的標準。
(3)公股銀行解散再合併入私股銀行程序,其入股計價並非完全是以自身鑑價標準,因為法院解散清算過程或事後備查跳過時,是以行政裁量權為合併者,其價格是以國有財產局登記財產價值為鑑價最低基準,在圖利特定對象與高於這個條件鑑價時,除非違反公開標售規定,但是銀行是特許行業沒有公平交易法,在開放不同公股銀行合併後的自由市場,在合併過程中的對於成為公開市場的適用的法律限制,這是要特別澄清圖利罪適用要件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