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權利耗盡理論會有什麼改變看法?
(1)權利用盡原則會改以經濟價值衡量專利權權利範圍,與相關法律應用關係的改變。
(2)「反向專利權」必須在世界貿易原則,與在專利權利耗盡前,在法律開放與權利競合的公平貿易競爭,在專利權市場價值與國家利益的折衝下,對於他國是「開放專利權」,或是「限制反向專利權」,重新進行貿易利益與專利權範圍的討論了。
(3)模仿是「新型專利權」,而不是「原創專利權」,其價值評定與權利範圍,應該依據市場公平貿易條件處理。
(4)新組合是屬於原創專利權,還是新型組合專利權,是依據其原創部分評定(市場)價值比例,還是依據其「組合專利權之獨立性」判斷,是要有所討論與遵循依據的。
(5)專利(貿易)侵權行為必須通過法律授權智慧財產權法院,或經濟主管機關評定價值後處理,而所謂智慧財產權犯罪,則由「準物權公示性」,由法律合法以「合理使用取得占有地位」,其刑罰處罰也將改為是否「侵占罪後的處分與侵權行為來論處」,其法律處罰責任基礎也都將因而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