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用盡原則怎麼看
(1)專利權權利保護用盡的幾種方式:
【1】專利核准「保護」年限超過。
【2】估價總價上限已於公司技術入股轉嫁,或事業已達成上限估價經濟價值,尤其是在2018年GAAP新會計準則的技術計價入股規定下。
【3】因「組合專利」而衍生權利時,是成為「附屬權利還是主權利喪失的專利權關係」。
(2)耗盡主權利後的「延伸或衍生」專利權保護,其法律保護價值是只有「著作權部分」,還是「追加權利」或「無權利的開放競爭」,其實施內容有待討論及裁判。
(3)「財產權」與「請求權」的不同,是權利的具體化與直接排除侵害權力問題。而司法實務「專利權是財產權」,所以在GAAP會計準則適用下,會有財產權利遞減問題,如果沒有提撥「現金固定資產攤提」,就要「提(虛)列固定資產損失成本,而在帳目上以盈餘填補損失」,否則公司盈餘業績必然逐年下降的。而在計算侵權行為價值下,也必然是在仍然盈餘狀況下的剩餘市場,而剩餘市場價值是否屬於原專利權耗盡外的「新默認權利」,在法律專利權權利範圍爭議上,顯然是在如何計算是否侵權案賠償,與賠償額度在逐年遞減價值下的裁判計算賠償額度的考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