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權利變換2018年會怎樣?
(1)因為都更建商公司把都更權利變換,成為GAAP的財報所有權收入債權時,那麼所有都更戶就變成「非原始登記建照所有權共同起造(或合建)人身份」,而無法享受都更免二稅合一的免稅待遇了。
(2)因為上述分配都更房屋,成為「預售屋買賣權利變換價值而切割」時,其一次支付全部都更房屋價金時,會發生是否另以「持分承攬建造契約」,在是否退費或繳稅疑義的?
(3)因為「移轉成本定價制度」,都更戶是否變換權利參與建商公司,在新公司法的「債轉股」,或是因此而成為投資建商或債權,因切割而不適用都更條例優惠稅捐規定,切割後分配也與二稅合一適用切割,這才是都更建商在權利變換契約,不同選項及稅負制度的彈性及複雜度或單一性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