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可以電腦化裁業務員嗎?
(1)網路保單契約上是「要約」還是「要約引誘」?
【1】「沒有電子印章及【個資】確認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否則只能放寬認為是「審核的要約引誘」。
【2】付款是否契約成立的承諾,是以達到他方為接受意思表示成立,而不是以「實質審核」之「反要約」成立保約。
【3】因為沒有資訊契約法律規定,所以仍然是以「人」為意思表示成立契約要件,而且「要約引誘」的反要約,是不能以對方(保險公司)保險契約為要件,這是法律上意思表示法律合致的矛盾。
(2)GAAP會計準則是以前一年會計財報之基準盈餘提升,因為刪除人事費用分配的轉換盈餘時,因為非屬於「保險服務業」勞動事業收入,而成為「資訊服務業」之收入時,而保險法規定只有「保險經紀人」可以成立保險契約的法律條件下,跑在前面卻是違反「就業服務法保障條件」,以及「勞動契約的法律限制」,這樣的GAAP會計準則可以成立適用嗎?那要如何處理法律問題的勞資爭議呢?
(3)因為開放放寬保險基金投資項目,而保戶保約從保險公司負責的「基金射倖或儲蓄契約」,轉為「基金利息計算(及行紀)契約」,而後者反而因為基金用途改變,而代表保戶也要負擔損失,而這類契約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是無效的,在契約效力轉換也會發生契約重大法律與契約爭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