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與上訴對當事人權利問題
(1)再審沒有上訴審不得更重判決限制,而再審成立是量刑有瑕疵依據及證據,怎能再判決更重呢?
(2)非常上訴是以判決違背法令,其成立當然也不能再判決更重,怎能檢察官非常上訴判在有法官違法下,同一犯罪事實不變,反而形成「法官裁量量刑違法(實務上很難構成)」,而改判死刑矛盾情況發生呢?
(3)非常上訴量刑裁量違法,是事實違法情節輕重認定問題,是(新事證)再審但沒有規定及禁止對當事人不利益再審原則問題,所以檢察官非針對判決適用法令違法,而是裁量違法時是不得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法官亦不得加重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