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普降稅對大陸保留盈餘投資美國影響
(1)因為大陸2016年8月「營改稅」,承認「免稅保留盈餘合法處分權利」,所以大陸在美國前「舉債或保留盈餘轉投資」,在沒有及規避大陸與美國雙方課稅課稅競爭力下,除了在美國這次取得變相稅負減免優惠,而不是主動放棄稅改的稅負權利,這顯然是美國在國際法的財稅紀律要考量的。
(2)「保留盈餘在大陸免稅處分」,在公司法規定當然是「以回復股東分配權利依據為前提」,是以美國對這類保留盈餘轉投資資金,在大陸都是國營企業下也沒有私法自治意義,而是「以稅金作為擔保投資的最惠國貿易投資優惠制度」,只是美國是否在歷史上給予肯定或否定地位而已。
(3)2018年GAAP會計準則制度下,並美沒有「稅負投資收入」,或是「稅負轉成本會計名目」,美國會為大陸這類保留盈餘轉投資開立合法會計科目嗎?還是在CRS後再作法律或其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