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退6%提繳是勞方還是資方出比較好?
(1)勞方以人事費支出6%要算納稅薪資所得,但是以職工福利金或「互助金(非保險之勞退金每月2,000元額度以下贈與)」名義則免稅。
(2)勞工自行提撥6%勞退金,在勞基法勞動契約是可以協調(議)的,只是因為現制強制分配提繳外,全部由資方提撥經費時,其額外支出補助只有職工福利金(每月2,000元限額),或是在免稅贈與額度內(公關費或業務費)得免視為課稅薪水(因為是人事費外非營業支出科目)同意的。
(3)因為勞動契約為僱用契約與勞提供務契約不同,後者因為提供勞務程度決定薪資待遇,所以對於6%提撥在基本投保薪資外就具有較大法律契約與會計帳目的替代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