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金是否從寬業務費合法支出問題
列報費用 無關業務將剔除 | 稅務法務 | 產經 | 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898982
(1)職工福利金非屬於「業務公關費」在千分之15限制使用範圍內,而職工福利金是納入「需核銷業務費」,還是無須核銷之「職工福利金」,基本上稅負要求是「現金所得就要繳稅」,而職工福利金是免稅的,所以(相當)現金給付者,只有概以「應稅業務費」列入新公司法的「特別勞務」營業費用,而其最高限則不得超過盈餘費用。
(2)自2018年起實施之GAAP及移轉成本定價會計準則制度,在業務費用與職工福利金外使用的調控機制,是「人事成本」還是「業務成本」,基本上後者是勞基法範圍外給付事項,否則「(相當應稅)現金收入」就會發生其他相關稅負及社會福利提撥款項問題。
(3)因為「納入業務費用較適宜」,所以GAAP及移轉成本定價及物價會隨著拉高,所以在2018年的GDP或會計準則沒有跟進,就會因為福利過高過多時,浮動性物價調整過高而失控,所以開放與否或其額度限制,顯然因為此一稅負擴大禁止適用規定下,反而限縮其彈性費用而使得物調盈餘歸於企業主,而毫無勞方權益保護與會計作業福利金彈性之兼顧,這才是今日我們要特別從權討論的基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