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權侵權是財產權利還是利益請求權?(1)因人格權侵害的附帶信用上工作權或其他財產權損失,是要以實務見解的「利益」來判斷,還是就是人格權財產價值屬於權利的一部分,顯然法官也要斟酌斟酌了。(2)舉個例子:著作人格權是(有價值)財產權,還是民法第19條的特別規定?那麼侵害著作人格權就不是特殊財產侵權,而推翻著作人格財產權請求權嗎?(3)贈與小三財產是配偶共同財產權利(請求權還沒發生),還是配偶人格權(財產權利)侵害?那沒侵權基礎又不是契約,這樣還有法律與法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