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父母命放棄繼承的法律與契約關係
遺產繼承對「繼承權與特留分」放棄是否產生法律效力,可以產生幾種結果:
(1)附應繼分或特留分繼承條件信託:統一處理遺產,尤其是不動產,以放棄或分期攤還能力約定處理。
(2)無償信託。
(3)放棄是消極無償委任處理契約,以受任人獲得積極利益時,依據委任權利處理。
(4)此一權利非屬於代位繼承權利範圍,其主張權利則是否向法院申報債權及依據,依據事實關係認定,否則仍有請求權時效消滅適用。
(5)是否屬於附條件贈與,因為歸扣遺贈是稅捐機關早期追稅便利規定,而不是真的繼承人權利,所以主張上會有法理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