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可以以著作完成及發表主義為侵權違法藉口嗎?
如果反對者對科技部解釋,是持臺大抄襲論文辯論觀點,而著作權明文規定「程式及軟體等構成著作權保護要件」,這是廣義也指包括一般學術研究論文「新創作觀點」,還是只是適用狹義「電腦軟件」?會影響電腦程式及軟體的「著作完成保護主義」,成為「著作發表主義要件」,那麼懸賞或發包著作只要沒有拘束力,在其過程中洩密都不會有著作權保護的,如果臺灣採取後者立法主義,必然在新聞竊取商業或發展中專業技術都不受到保護,而當然受到不法鼓勵與敗訴損害,試問對於國際伯恩著作權公約,與貿易智慧財產權保護,可以開放這種抄襲成風的侵權與違法行為嗎?恐怕這才是政府要考慮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