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小三有歸扣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嗎?(1)夫妻共同財產制或生前2年內贈與小三,對於婚姻配偶已處分(給小三)財產撤銷權只有1年,而稅捐機關或配偶無法律上繼承撤銷權,也不構成不當得利時,如何實施歸扣及課稅?(2)前配偶婚生子女生前2年內贈與,能夠實施歸扣重新處分嗎?還是屬於特留分外的遺贈處理?(3)對於沒完成認領養子女手續之自認為繼承人者,沒有「債務繼承通知與承認」,或是聲請「確認繼承(撫養)權利之訴(非確認親子之訴)」,且「權利範圍不得超過特留分請求權」,不得視同以親子之地位取得請求權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