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有利判決不上訴,是否等檢察官上訴(或再議)決定是否屬於確定判決,因為檢察上訴不能指責法官判決違法,必須要以「再審新事證理由」,所以只有「再議」程序一途,否則就是檢察官違法上訴。
(2)檢察官對法官判決認定違法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不是法官審理(拒絕)適用法令違法問題,而是屬於審理(心證)裁量事實上違法問題,檢察官不應搞錯方向,而「心證違法」也是要「再審的新事證才能適用的」。
(3)檢察官聲請「再議期間」,法院是否同時停止審判,沒有法律特別規定下,當然延誤視同未合法(補正)上訴程序,於上訴期間過後確定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