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有規定「預防性羈押」,包括強制住院精神鑑定嗎?實務並無法依據作為減刑酌量必要條件,控方什麼時候這麽好心了,這樣是刑事訴訟法程序上必要的嗎?那判死刑的法官要怎麼辦。(2)精神疾病要至少達到犯案當時無行為能力判斷,試問事後怎樣判斷事前行為?及怎樣作為強制住院精神鑑定依據呢?(3)持續性同時具有危害精神病患才有強制住院必要,預防性羈押是出於非犯罪的精神衛生法,還是刑法的預防性羈押權力(?)呢?這樣合憲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