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證契約」是以「履約責任額度內為限額保證」,不是毫無上限之「無限責任」,不論「人保」或「其他保證」的法律效力都一樣。
(2)「無限責任保證契約」是等同於賣身契是違反法律禁止規定的,因為強制執行可以在無限制或無確定債權額度下一次或多次執行的,這是法律對於侵害破產制度,而無法以破產申報排除債務,在往後繼續發生人保效力的範圍的惡業。
(3)父母在該價額內承擔子女債務,雖不能概謂為無效,但是是否屬於及適用「人事保證契約」,以當時履約負擔能力為限,以避免反而被利用成為繼承債務,而發生債權人過度授信的與有過失,在賠償時同時可以主張抵減賠償金,而不會成為買賣人口之實的法律惡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