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那是因為大陸為了打破及回應歐盟及德國所說的:「大陸不是FTA自由貿易國家」惡名,所以習近平才在2017年9月金磚高峰會,提出加強「自由貿易區」協議之政策。
(2)大陸原先回應2016年12月聯合國氣候環境變遷會議,提出「上海試辦碳交易稅自由貿易區」,作為「碳補償機制」的對策,但是這是等於FTA零關稅進口方特例課稅權移轉而失敗,所以急需再度回應F TA自由貿易。
(3)大陸「貿易移轉定價」策略,基本上也是基於主導「碳交易稅自由貿易的定價替代措施」,由大陸主導貿易市場定價機制,雖然WTO也在2017年開會討論此一貿易品定價策略議題,而由大陸首先實施「移轉定價自由貿易」,但是「成本定價」與「(銷售)市場定價」在會計及財稅制度的不同是:
【1】市場物價控制水平機制,不是「移轉定價」單一決定的。
【2】「移轉定價」仍無法取代「碳交易稅」,或是「關稅」。
【3】稅率受到國際水平限制下,不得以「移轉定價」變相課稅或公權力補貼貿易商。
【4】不得利用市場地位拉抬或壟斷市場,造成物價通膨經濟危機。
【5】中美不公平貿易爭端,對於智慧財產權利用或競爭產品,是開放公平市場競爭,而不是排除他方進入市場,或是使他方退出市場的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