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人實施專利權智慧財產權支出保護費用,當然包括內含(支付律師)訴訟費用。
(2)從會計成本如果實施智慧財產權律師費用,無法收回轉正會計帳目,那個就會發生虧損情況,而智慧財產權契約也因而無法增加此項律師費用,在2018年開始GAAP一次性債權收入認列財務會計(準則)成為權利收入細目固定資產成本帳目時,顯然也無法在事先編列固定(人事)成本費用下,實施會計帳目律師費用回收成本轉正問題,當然就不會在此條件下構成契約損失的賠償金法律問題。
(3)民法賠償預計損失原則上不包括律師費用,但屬於固定人事費用則不在此限。但是實務上多數是聘用「法律顧問」報酬,實施訴訟則是另外按訴訟案件計算費用,所以除非是「承攬勞務契約」,依據預定計畫內實施者視為成本費用,但是民法沒有這像特定契約類型,所以要直接引用法律上仍有爭議及其困難之處,那是政府整體政策考量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