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述是否構成抄襲是著作人應該理解的著作責任,共同著作教授只是提醒。(2)共同侵權指的是原著作責任,不是教授指導責任。(3)合理使用也是著作人要注意自我審查法律責任,不是掛名共同著作或指導教授的法律責任。(4)委任共同著作人契約責任內容,是否包括上述審查責任,才是決定著作倫理及法律責任依據。(5)職位上怠於共同著作審查的基本法律要件責任,是課原著作人法律責任與義務,至於共同著作指導者是否當然承受這法律責任與義務,法律上是實質著作人負的法律責任,而不是形式上共同著作人應負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