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訴訟程式不備」是否可以作為「妨訴理由」,影響人民憲法訴訟權保障,基本上是違反比例原則的。(2)訴訟輔佐人是無法轉為「鑑定人」或「證人」,因為非專業或非事件經歷當事人或參與者,而對於事件觀感只限於言論自由,但不得參與訴訟程序時會造成司法聲譽傷害。(3)欺負非律師的訴訟輔佐人,因為光依據「訴訟程式不備」就駁回,不僅被告毫無權益保障,且就被完全閉嘴還不要說法官在威權統治下,只好被迫無法公正審判,圖利特定執業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