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岸服務貿易投資繼續擴大下,臺灣稅改是否以國際標準規範執行,還是二岸舊稅務及投資協議的效期繼續執行的挑戰。
(2)電子商務因為旅遊消費市場減量,而降低其在臺灣市場消費量的推動力道,大陸是否重啟此一管道談判。
(3)南進政策是否在大陸19大會議後,加強東南亞一帶一路推動政策下,以亞投行作為不公平貿易管道及藉口,WTO對此一舉措看法與態度如何呢?
(4)東協(RCEP)+中國身份,在與「亞投行」的不同身份,在WTO國際貿易政策執行選擇上,何者為最佳及有利選擇,東協態度如何及可能對臺灣影響。
(5)二岸服務貿易協議適用「國民待遇」或「最惠國待遇」的選擇,在大陸19大會議通過「國家統一法(草案)」後,只能選擇適用「國民待遇」,其影響:
【1】臺灣(胞)在大陸二岸往來談判,將不得主張合法的「領事裁判權」,以及「司法管轄權」。
【2】「二岸服務貿易協議」等正式在大陸定位為「行政命令」,以後臺灣對二岸貿易糾紛,只能以國際仲裁判斷實施,否則民事上縱然適用國際私法,因為臺灣也定位為行政命令位階,是屬於民事習慣或規定性質,其管轄權會因為「轉口貿易」,在「一中政策」法律層次影響,而在大陸或外國喪失適用臺灣主權管轄的法律可能,所以不得不慎重考慮處理模式。
【3】臺灣陸資投資(控股合作)廠商,因為會計制度不同而一國二制製造困擾,臺灣要如何面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