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成立學校董事會章程時,沒有「董事會董監事人事退出附條件法律或契約規定」,是行政程序法公布後沒有重新登記附款,所以以董監事有任期者為限屆期改選,而不是當然以捐助章程主動連任?
(2)行政法人法立法後新登記學校行政法人,才能接受政府行政契約委託公共(教育)事務,否則學校因為不適格就必須解散,根本沒有私人繼續掌控學校及連任問題?
(3)財團法人捐助資金是公庫資產,不是私產否則既不能抵稅也是逃漏稅,而且繼受者拒絕移轉財產歸屬公庫,就不能獲得任何政府教育補助經費,在新制度實施或過渡期間,學生受教權益如何因此受到保障,才是政府在私校威脅下,如何政策妥協與保障學生政策最大折衷方案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