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陳情補助非社會福利與公共建設項目,要有什麼條件與內容開放而避免圖利罪呢?(2)圖利自己或他人對於圖利公庫,只限於公(職)務行為而不包括非公營營業回饋行為,那麼反面說圖利他人也不屬於公庫(營業)行政行為,那麼是否也在「賄賂外」不予處罰?(3)圖利與餽贈在目的是不同的,因為「滿足不法經濟滿足誘因(賄賂)」,與「已滿足的非缺(貧)乏性且非經濟因素下的餽贈」,在法律價值上是完全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