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以現屋(已發使照)為預售屋再買賣交易標的,是否後契約為無效或可得撤銷,以及是否有故意不告知現況及隱瞞事實違約問題要查明?
(2)對原預售屋契約交屋日期延期,因使用執照是否包括裝潢設施,是事後配合事項因素無法交屋,無法完全歸責於建商,除非交屋契約包括裝潢設施。
(3)再買賣是「預售屋債權權利契約」,並無法直接發生「物權契約(像都更)權利(交屋)請求權」,也沒有債權轉讓效力(要法律特別規定,否則不適用物權契約書),所以再買賣預售屋權利人,只能在預售屋無法交屋時向權利人請求賠償。
(4)預售屋課「市價」地價稅與房屋稅新制,因為「沒使照不能課房屋稅」,而不是以土地原始建物登記為課房屋稅基準,這只是課「地價稅」成立條件之一,而且還要視契約是否完成「物權權利」履約交付條件,才能生效地價稅移轉課稅為預售屋權利人。
(5)107年交屋新制公設不計價,舊預售屋買賣契約對於公設未完全完工,先發交屋使用(部分)使照,會發生是否事後法律(令)變更公設不計入履約價金後,無法計入契約內容之一的「不完全給付」條件契約爭議發生,而使得政府是否可以「政策上提前交屋課稅」的重大認定上,是否違約決定影響契約自由的法律爭議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