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行政處分是可預知性的去裁量處分,是限制及不能預留二次(裁量)處分(或二階段不利益處分)的結果。(2)撤銷原行政處分重為處分,在理由不備及無法律上理由時,撤銷重為(二次)處分是違法的。(3)行政處分「附款附條件」彈性罰鍰上下限,其附款處分撤銷除非違法或無效,否則是適用禁止不利益變更(二次)處分原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