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仲裁法院對菲律賓南海仲裁各島為「礁」的定義看法
(1)屬於大陸棚(架)200公尺深度以內的「礁」。 (2)傳統聯合國海洋法「大陸棚350公里內的【礁】的認定」。 (3)對菲律賓是較有利的「大陸棚(架)」及「EEZ專屬經濟區海域」的主張。 (4)所有南海「礁」是否擴大為「島」,在聯合國海洋法的基本條件設定。 (5)主張南海佔領的「礁」為「島」的前提,是捨棄「南海傳統歷史性U型海域」。
法令具時效性,文章內容及所引用資料,請自行查核法令動態及現行有效之實務見解
寄給朋友 友善列印 |
作者簡介 |
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100013072488458&fref=ts
|
|